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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6民初917号

王丽娟与天门华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娟;天门华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917号

原告:王丽娟,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华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走马岭社区居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徐道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丽娟诉被告天门华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

审判员  熊继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纯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