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917号
原告:王丽娟,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华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走马岭社区居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徐道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丽娟诉被告天门华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
审判员 熊继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纯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