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如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令哈市莲湖路**建设花苑**楼**号:632XXXXXXXX2778。
法定代表人:于克巍,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龙,男,汉族,1986年8月1日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泽星大厦**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卫建让,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所在地:德令哈市柏树山。
负责人:严泽中,该项目部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泽中,男,汉族,1961年5月6日生,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负责人,现羁押于柴达木监狱。 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龙、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严泽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马建平
审 判 员 鲍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 记 员 李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