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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民终199号

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龙、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建龙;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严泽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如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令哈市莲湖路**建设花苑**楼**号:632XXXXXXXX2778。

法定代表人:于克巍,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龙,男,汉族,1986年8月1日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泽星大厦**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卫建让,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所在地:德令哈市柏树山。

负责人:严泽中,该项目部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泽中,男,汉族,1961年5月6日生,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负责人,现羁押于柴达木监狱。 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龙、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严泽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马建平

审 判 员  鲍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 记 员  李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