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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民终328号

韩楠楠、刘海春与焦志洪、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楠楠;刘海春;焦志洪;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楠楠,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春,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志洪,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大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

负责人:王守民,主任。

上诉人韩楠楠、刘海春因与被上诉人焦志洪、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楠楠、刘海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大力

审判员  李殿锋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