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4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楠楠,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春,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志洪,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大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
负责人:王守民,主任。
上诉人韩楠楠、刘海春因与被上诉人焦志洪、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楠楠、刘海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大力
审判员 李殿锋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