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1270号
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林苑北里8-1-101-104。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云萍,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泓月,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李丽,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泓月、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广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韩朋志
书记员陈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