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3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才通,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晋荣彬,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晋良先,男,1945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中江县古店福兴页岩机砖厂,住中江县。投资人:晋兆芳。晋荣彬、晋良先、林才通与中江县古店福兴页岩机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江县古店福兴页岩机砖厂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16223.63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江县古店福兴页岩机砖厂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16223元,扣除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已受偿的174438元,还应给付541785元。被执行人定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41785元、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25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50000元。被执行人如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收取。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间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623执6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小 明
审判员 彭 玉 莲
审判员 陈 明 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胥维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