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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1执3454号之三

张荣辉、张长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荣辉;张长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34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荣辉,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长兴,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张荣辉与张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8)豫018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兴所有的豫A×××**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长兴所有的豫A×××**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