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34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荣辉,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长兴,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张荣辉与张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8)豫018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兴所有的豫A×××**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长兴所有的豫A×××**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