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涂新晨,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刘鹏,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涂新晨与被执行人刘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根
人民陪审员 占家兵
人民陪审员 张保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