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2327民初581号

刘志安与李志勇、彭开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安;李志勇;彭开林;魏海涛;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民初581号

原告:刘志安,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广西隆林县人,农业,住广西隆林县。

被告:李志勇,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农业,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彭开林,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农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魏海涛,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农业,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

法定代表人:唐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洪,贵州铮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安与被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李志勇、彭开林、魏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安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安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志安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佳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韦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