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2271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4797X6。
负责人:胡尧,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子煜,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住太仓市。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沈子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