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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6执655号

陈云才、薛靖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会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云才;薛靖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26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陈云才,男,汉簇,1947年12月10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被执行人薛靖轶,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原则住曲靖市,现在曲靖市曲靖监狱四监区服刑。申请执行人陈云才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6)云0326会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薛靖轶赔偿原告陈云才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合计17131.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3元,共计人民币17684.0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靖轶在曲靖市曲靖监狱四监狱区服刑,无履行能力,2019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云才向本院申请保险救助款人民币9000元,下欠的执行款人民币8684.07元陈云才自愿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云0326会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荣权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