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1民初1379号
原告:李立文,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申建华,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学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原告李立文在与被告申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文于2019年5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文撤回对被告申学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立文负担。
审 判 员 周 懿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肖苏容 代理
书记员 李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