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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4民初8123号

辽宁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品骏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8123号

申请人:辽宁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民路**A2库。

法定代表人:张志萍。

被

申请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801A

法定代表人:康勇。

申请人辽宁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7496.9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27496.99元,保险期间为自保险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7496.9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保全费1657.48元,由申请人辽宁品骏物流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清琪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