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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1民初1026号

刘洋与孙倩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洋;孙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1民初1026号

原告:刘洋,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

被告:孙倩倩,女,成年,住泊头市水钢琴**。刘洋与孙倩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刘洋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