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1民初1026号
原告:刘洋,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
被告:孙倩倩,女,成年,住泊头市水钢琴**。刘洋与孙倩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刘洋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