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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4行审17号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丹东市振安区物资回收公司长城收购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丹东市振安区物资回收公司长城收购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604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 法定代表人汪金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邦友,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副局长,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张世琦,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大气生态环境科科长,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物资回收公司长城收购站,住所地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 负责人孙玉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丹环(振安)罚决字[2018]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并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交纳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按每日3%追缴)。被执行人存在将废变压器油卖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执法现场照片、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催告书、执法人员工作证为证。因政府机构改革,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振安分局更名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有作出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所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处罚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物资回收公司长城收购站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丹环(振安)罚决字[2018]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

审 判 长  林 杨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尚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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