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3276号
原告:赵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万里,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红黄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NP7KG3J,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名流新天地黄金商圈内街****。
法定代表人:王慧。
被告:王慧,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袁石,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赵磊与被告江苏红黄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慧、袁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赵磊负担。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