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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民初1334号

钱月龙、汤英稳与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月龙;汤英稳;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高建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1334号

原告:钱月龙,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汤英稳,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原告)。

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8170149M。

法定代表人:李德仑。

第三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5552402W。

法定代表人:金海荣。

第三人:高建初,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钱月龙、汤英稳诉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高建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钱月龙、汤英稳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月龙、汤英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月龙、汤英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利刚

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

人民陪审员  宣彩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东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