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1334号
原告:钱月龙,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汤英稳,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原告)。
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8170149M。
法定代表人:李德仑。
第三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5552402W。
法定代表人:金海荣。
第三人:高建初,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钱月龙、汤英稳诉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高建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钱月龙、汤英稳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月龙、汤英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月龙、汤英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利刚
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
人民陪审员 宣彩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东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