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321行初24号

原告刘铁龙、黄志军、郭亮、杨茜、张国荣、许光辉、唐耀清、刘方、张金伟、成石廉、马希、肖鹰、杜时红诉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刘琦武请求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刘铁龙;黄志军;郭亮;杨茜;张国荣;许光辉;唐耀清;刘方;张金伟;成石廉;马希;肖鹰;杜时红;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刘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321行初24号原告刘铁龙,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委托代理人黄力攻,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慧,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黄志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原告郭亮,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原告杨茜,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原告张国荣,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原告许光辉,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湘潭市岳塘区。原告唐耀清,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刘方,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原告张金伟,女,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居民,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成石廉,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原告马希,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原告肖鹰,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杜时红,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居民,住湘乡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铁龙,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住湘潭县(特别授权)。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铁钢,该局局长。第三人刘琦武,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铁龙、黄志军、郭亮、杨茜、张国荣、许光辉、唐耀清、刘方、张金伟、成石廉、马希、肖鹰、杜时红诉被告湘潭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刘琦武请求撤销房屋登记一案,13原告于2019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铁龙、黄志军、郭亮、杨茜、张国荣、许光辉、唐耀清、刘方、张金伟、成石廉、马希、肖鹰、杜时红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龙、黄志军、郭亮、杨茜、张国荣、许光辉、唐耀清、刘方、张金伟、成石廉、马希、肖鹰、杜时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龙、黄志军、郭亮、杨茜、张国荣、许光辉、唐耀清、刘方、张金伟、成石廉、马希、肖鹰、杜时红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唐荷兰

人民陪审员  谭 军

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妙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