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呈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
申请执行人:徐复存,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复存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1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金和
审 判 员 :宋好切
人民陪审员 :周成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 张 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