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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行审56号

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复存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复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呈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

申请执行人:徐复存,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复存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1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金和

审 判 员 :宋好切

人民陪审员 :周成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 张 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