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葛毅强,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毅,男,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喜景,女,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8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90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8%从2018年3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24元,申请执行费11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毅、李喜景向申请人葛毅强支付借款90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8%从2018年3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24元,申请执行费11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锋二O—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