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4财保23号

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4财保23号

申请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绪卫,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60号刘涤宇,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英山县,申请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刘涤宇所有的英山县汉德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中价值5200000元股权予以冻结。担保人曾绪卫、伍海燕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白石坳村河咀街曾绪卫开发楼606号、103号、112号、406号房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鄂(2017)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303号、鄂(2017)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61号、鄂(2017)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70号、鄂(2017)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刘涤宇所有的英山县汉德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中价值5200000元股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俊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