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899号
原告:何刚,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苷用,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登水,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静,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刚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