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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9899号

何刚与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刚;唐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899号

原告:何刚,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苷用,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登水,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静,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刚与被告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刚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