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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民初1581号

李金秀与杜全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金秀;杜全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1民初1581号

原告:李金秀,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全中,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秀与被告杜全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李金秀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秀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秀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