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1民初1581号
原告:李金秀,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全中,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秀与被告杜全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李金秀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秀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秀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