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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民初466号

欧阳志与余恩东、来凤县恩东口腔诊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志;余恩东;来凤县恩东口腔诊所;恩施恩东口腔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7民初466号

原告:欧阳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恩东,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来凤县恩东口腔诊所,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夏威夷****。经营者:余恩东,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恩施恩东口腔医院

被告:恩施市余恩东口腔门诊部经营者:余恩东,身份信息同被告余恩东。

原告欧阳志与被告余恩东、来凤县恩东口腔诊所、恩施恩东口腔医院、恩施市余恩东口腔门诊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欧阳志于2019年4月25日撤回对被告恩施恩东口腔医院、恩施市余恩东口腔门诊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志撤回对被告恩施恩东口腔医院、恩施市余恩东口腔门诊部的起诉。

审判员  尤珍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熊蕾

书记员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