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0执恢34号

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雪骄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雪骄;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怡园街道威高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雪骄,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威海田村东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谷源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君,系该单位职工。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雪骄、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威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威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升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