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42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张瑞波,男,生于1973年9月2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叶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余永琼,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瑞波与被执行人叶万和余永琼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张瑞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达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余永琼的银行账户扣划执行86800元支付给张瑞波。下差424050元,申请执行人张瑞波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一是叶万和余永琼于2019年5月15日前偿还张瑞波借款300000元;二是张瑞波自愿放弃4050元的收取,下差款12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偿还,若叶万和余永琼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张瑞波就只收取100000元;三是案件受理费由张瑞波承担,案件执行费7509元由叶万和余永琼承担;四是叶万和余永琼在2019年5月15日付清300000元,张瑞波同意解除对叶万和余永琼的限制消费令和失信人员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潘远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