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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1054号

吉英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吉英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吉英孝,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58T。

负责人:罗斌勇,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英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偿还各项赔偿款2346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银行存款23711.7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敏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