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野,男,住北京市大兴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韩野仲裁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C0486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韩野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C048673号裁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王玮珂
审 判 员 梁立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腾飞
书 记 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