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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493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韩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野,男,住北京市大兴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韩野仲裁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C0486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韩野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C048673号裁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王玮珂

审 判 员 梁立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腾飞

书 记 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