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781号
原告:郑树波,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AlainRaymondCORNET,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树波与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郑树波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树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树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树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晶
书记员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