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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515号之一

王凯、柏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凯;柏锋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柏锋杰,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柏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2018)豫17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18000元。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柏锋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也未到院接受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分别向房产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信息,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

四、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明确住址,无法进行现场调查。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柏锋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高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