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26刑初235号

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6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冬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门口菜地里种植大量罂粟苗。经现场铲除清点,罂粟苗为1054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054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054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冉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钟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