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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2执132号

刘辉与朱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辉;朱红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刘辉,男性,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执行人:朱红杰,男性,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本院在执行刘辉与朱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辉依据(2017)陕09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红杰给付申请人刘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朱红杰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刘辉借款5000元。2、被执行人朱红杰从2020年起,每半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刘辉借款5000元,最迟于2024年前履行完毕(2017)陕09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执132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世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