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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25执1910号

郭占国、王守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占国;王守科;张翠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5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郭占国,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王守科,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翠灵,又名张先玲,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温县,与被告王守科系夫妻关系。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占国与被执行人王守科、张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5日申请人郭占国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825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任雪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