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5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郭占国,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王守科,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翠灵,又名张先玲,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温县,与被告王守科系夫妻关系。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占国与被执行人王守科、张翠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5日申请人郭占国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825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任雪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