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3492号
原告:崔国辉,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孟祥虎,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崔国辉与被告孟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崔国辉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国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国辉负担。
审判员 朱秀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董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