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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3492号

崔国辉与孟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国辉;孟祥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3492号

原告:崔国辉,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孟祥虎,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崔国辉与被告孟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崔国辉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国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国辉负担。

审判员  朱秀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董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