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风,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恒,董事长。
上诉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志彬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