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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1713号

凤台县骐腾商贸有限公司与何玲、陈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台县骐腾商贸有限公司;何玲;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陈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713号

原告:凤台县骐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学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6364804XF(1-1)。

法定代表人:任永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松,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玲,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陈睿,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定成,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

第三人: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5424661G。

法定代表人:赵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台县骐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玲、陈睿、第三人东君乳业(禹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凤台县骐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台县骐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台县骐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权煜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