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8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百仕达地标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曹成坤,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百仕达地标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玉福
审判员张小雪
审判员高晓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尚敏
书记员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