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丽英(外号“处桶”),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盲,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9]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丽英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海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丽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吴丽英伙同同案人“林幼眉”、“中国”、“老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在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泉塘村下浦球场林氏祖祠前合伙开设一“鱼虾蟹”赌摊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吴丽英负责摇骰子及赔食。至同年12月11日晚,同案人郭飞来(已判刑)在“林幼眉”的串招下入股该赌摊,并在场帮忙摇骰子及赔食。同年12月12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摊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郭飞来及参赌人员林某2等人,并查获赌具一批及赌资1027.5元。经查,被告人吴丽英在设赌聚众赌博期间,共有三十多名不同人员到场聚赌,被告人吴丽英从中牟利约1200元。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吴丽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丽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人林某1、吴某、陈某、林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郭飞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丽英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丽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丽英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丽英归案后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且能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丽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提收被告人吴丽英非法牟利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子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