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6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磊,男,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魏宇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郑州市万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聂德书。
原审
被告:河南丰益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
法定代表人:陈家春。
原审
被告:聂德书,男,194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审
被告:聂永传,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
被告:舒启珍,女,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审
被告:田献丽,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原审被告郑州市万粮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丰益油脂有限公司、聂德书、聂永传、舒启珍、田献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上诉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刘贺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苏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