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276号
原告:李洪好,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李洪才,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好与被告李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洪好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好负担。
审判员 闫俊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佳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