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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5民初276号

李洪好诉李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好;李洪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276号

原告:李洪好,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李洪才,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好与被告李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洪好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好负担。

审判员  闫俊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佳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