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524行审20号

柳河县林业局与马文俊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柳河县林业局;马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524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邱谟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宏建,柳河县林业局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马文俊,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了柳河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柳林罚立字(2018)第0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请求:申请建房及凉亭现场恢复原状(将建房及凉亭拆除、平整,栽植红松,株行距2×2m,成活率达85%以上)。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执行人马文俊在三源浦镇马家村安口岭老五小望732林班68、69小班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704.311平方米。2018年9月4日,柳河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马文俊处罚款7043.11元;2、限马文俊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所改变林地用途地块恢复原状态。2019年3月5日,处罚决定生效。经催告,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未将所改变林地用途地块恢复原状态。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违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鉴定意见、集体讨论记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催告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应予处罚并恢复林地应有功能。申请执行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柳林罚立字(2018)第07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由柳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功能性恢复行为。

审判员  刘宏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丁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