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行初176号原告常好强,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和小夏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少辉,主任。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与姚夏路交叉口东陈三桥社区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发奎,主任。
原告常好强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子湖办事处”)、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三桥居委会”)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于2018年9月27日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龙子湖办事处为被告,陈三桥居委会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8)豫01行初37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常好强的起诉。
原告常好强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650号行政裁定,裁定: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初373号行政裁定;
二、驳回常好强对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三、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650号行政裁定,认定郑东新区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驳回原告常好强对被告郑东新区管委会的起诉。而对于龙子湖办事处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徐 滢
审判员 张 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郭史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