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2603号
原告:张卓,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王省锋,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明,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卓与王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张卓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卓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减半收取计5,300.0元,由原告张卓负担。
审判员 吕宏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孟伟
书记员魏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