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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2603号

张卓与王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卓;王省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2603号

原告:张卓,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王省锋,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明,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卓与王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张卓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卓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0元,减半收取计5,300.0元,由原告张卓负担。

审判员  吕宏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孟伟

书记员魏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