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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民终3885号

常州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安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常州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安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4民终3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龚珍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章福,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安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新**黄山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元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章福,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东,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东方花园**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严志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仕芫,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彬,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创公司)、常州安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广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凡创公司、安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广浩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鉴于安拓公司系实际投资者,但自2017年2月12日,其不再继续对该停车库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涉诉车库运行产生的管理费、电费、宽带费、设备维护费、车库清洁费以及其他人工费均由原告负担,原告对涉诉车库进行实际经营管理。2018年7月12日前凡创公司已经将相关设备取回”。上诉人对此无法认同。1、对于2017年期间的车库管理问题,一审中未有审理,不知该依据何在?2、非机动车停车库在2016年11月由安拓公司投资建设完毕后,先由安拓公司收取2017年度停车费,并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相应费用。后转移给凡创公司后,由凡创公司继续提供管理服务,直到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凡创公司前去拆移设施,被广浩公司阻止,引起纠纷并诉讼。该案仍在执行之中,一审认定“2018年7月12日前凡创公司已经将相关设备取回”,不知如何得出。3、根据北环南村社区居委会与常州众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瑞物业)订立的协议,众瑞物业的管理服务期限自动延续到2019年9月15日。众瑞物业在2016年11月12日与安拓公司签订《智能化停车库合作协议》,邀请安拓公司进入社区改造非机动车停车库,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并无不当。安拓公司按照该协议投资改造车库并收取第一年(2017年度)停车费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违法之处。而且,在改造期间,北环南村居委会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改造完毕后,两上诉人在2017年收费年度给予社区居民良好的服务,不存在任何非法利益或不当得利。4、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北环南村居委会的通知,不管其真实性如何,由于该通知发出前,安拓公司已经按约完成投资改造并实际收取停车费,故上诉人的收费行为不受该通知影响,即该通知对上诉人安拓公司的合同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且广浩公司取得北环南村物业管理权在后,按照先权利优于后权利的原则,广浩公司的停车收费权应在第一年受到限制和压抑。而且,广浩公司在后,并没有强行停止两上诉人的车库运行权,而是与两上诉人的项目经理协商收费分配问题。北环南村居委会也参与协调,但最终因差距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凡创公司被迫到期撤场。

二、一审判决两上诉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起诉时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要求两上诉人赔偿停车费损失若干。案件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判令两上诉人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但安拓公司是按约先行投资收费并提供服务管理的,凡创公司是接受投资设施,持续提供自动化停车库免费管理服务的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且两公司不存在相互控制,财务混同的问题,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非因法律原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而言,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应基于共同的过错,但本案两上诉人投资建设非机动车智能车库、收取2017年停车费、提供服务、管理非机动车停车库的行为没有任何民事过错和违法行为。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广浩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几点抗辩理由,均与事实不一致。众瑞物业与两上诉人的合作协议是其三方的协议关系。在众瑞物业失去物业管理权限之后,两上诉人自然也失去了相应物业管理权限,故其无权管理并收取2017年度的停车费用。其实属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判决无误,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广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拓公司、凡创公司赔偿广浩公司应收停车费损失人民币6826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安拓公司、凡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环南村全体业主(甲方)授权北环南村社区居委会与众瑞物业(乙方)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常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众瑞物业为北环南村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总建筑为11万平方米,停车库为4200平方米,办公室680平方米。普通住宅为0.18元每平方米,商铺为1元每平方米。汽车位为每月120元,摩托车为每月14元,电动车为每月12元,充电加20元每月,自行车为每月8元。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管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再接受委托,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合同期满,甲方未通知续聘或者解聘,且未选任新物业的,乙方继续管理,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为原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做好物业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材料,结清代收代缴和代管的各类费用等。补充协议载明,乙方收取的停车费、公共用房租赁费中,在服务合同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提取10万元、12万元、15万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合同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2016年11月12日,众瑞物业与安拓公司签订智能化停车库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众瑞物业将北环南村的三个非机动车停车库交由安拓公司进行智能化改造并与众瑞物业合作管理。合作协议为三年,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由于车库改造投资较大,第一年众瑞物业不分成,第二年二八分成,即众瑞物业得20%、安拓公司得80%,第三年2.5:7.5,车库用电量以实际用量抄表,安拓公司在每一个季度末按照0.6元每度支付给众瑞物业。合同有效期内,众瑞物业负责车库运行产生的电费、宽带费、设备维护费、车库清洁费、其他人工费。双方盖章签订确认。乙方有许峰签字确认。2017年10月20日,安拓公司将上述智能化停车库及电动车充电设施全部转移给凡创公司。因上述资产在使用、维护、收益、迁移等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均有凡创公司负责处理,所涉费用也有该公司负担。2016年12月19日,红梅街道物业管理科与北环南村社区居委会向众瑞物业发函,该函载明现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启动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要求众瑞物业保持北环南村物管工作的正常运转,提前做好物业企业交接准备工作,要求其停止收取2017年1月1日起的一切费用。在凡创公司起诉广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一审法院审理,于2018年6月17日出具(2018)苏040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

一、凡创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前前往北环南村16幢车库、29幢车库、30幢车库拆除电子门等物品(详见北环南村4个车库设备安装清单),广浩物业做好交接配合工作,取得和运输物品由凡创公司自行负责,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二、凡创公司在拆除相关物品时如遇广浩物业不配合,或者在拆除过程中发现物品短少、损坏,广浩物业应当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三、在拆除过程中凡创公司对广浩物业造成损失的,由凡创公司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关于安拓公司收取多少停车费问题。其陈述相关票据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不清楚收取多少停车费用。广浩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载明,自2017年1月1日,安拓公司仍继续收取停车费。安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其全额出资股东龚建伟即凡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代表安拓公司与众瑞物业签订停车库权利转让的许峰为凡创公司的股东兼监事。关于停车费的计算问题。广浩公司陈述在物业合同中明确规定电动车的收费标准,计算方式为:12元/月×12月=144元/辆。530人共有530辆电瓶车。530人×144元年为2017年全年的电瓶车停车费76320元。2017年2月12日进场,到2017年12月31日,共322天。322天的停车费为68264元。76320元×(322天÷365天)=68264元。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众瑞物业与北环南村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签。北环南村红梅街道物业管理科与北环南村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2月19日向众瑞物业发函,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启动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要求其做好过渡工作,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一切费用。该函应视为北环南村全体业主决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其与众瑞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6年9月15日起解除,不再续聘众瑞物业,合同期满至新物业企业到任期间为过渡期间。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函,众瑞物业应当自2017年1月1日停止一切收费,提前做好物业企业的交接准备工作。安拓公司作为众瑞物业选任的管理方,应一并受束于众瑞物业的服务合同。在收到相关函件之后,2017年1月1日后,安拓公司仍继续收取2017年年度停车费,对广浩公司构成侵权,侵害了广浩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自2017年2月12日起,无证据证明安拓公司实际参与涉诉车库的经营管理,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关于赔偿主体问题。安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其全额出资股东龚建伟即凡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代表安拓公司与众瑞物业签订停车库权利的转让人许峰为凡创公司的股东兼监事。在广浩公司与安拓公司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安拓公司将停车库的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凡创公司。因安拓公司与凡创公司存在人员竞合和利益关系。故本案中,安拓公司辩称将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凡创公司,所涉及的矛盾应由凡创公司处置,与安拓公司无关。对该辩称,应不予采纳,认定安拓公司与凡创公司应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广浩物业的停车费损失问题。相关收费票据均在安拓公司处,安拓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法院提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广浩公司主张的停车费68264元,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鉴于安拓公司系实际投资者,但自2017年2月12日,其不再继续对该停车库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涉诉车库运行产生的管理费、电费、宽带费、设备维护费、车库清洁费以及其他人工费均由广浩公司负担,广浩公司对涉诉车库进行实际经营管理。2018年7月12日前凡创公司已经将相关的设备取回。根据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对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停车费用酌定分配如下,有凡创公司享有20%的收益即13652.8元,广浩公司享有80%的收益即54611.2元。安拓公司与凡创公司的其他辩称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应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安拓公司、凡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浩公司停车费损失54611.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7元,保全费703元,由安拓公司、凡创公司负担。二审中,安拓公司和凡创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通告1份及张贴通告的照片,拟证明安拓公司及凡创公司先后为北环南村居民提供停车服务,直至2017年12月31日。2、广浩公司的收款收据3张,拟证明上诉人独立运行了北环南村的智能停车库。3、中国电信的业务交易凭证,拟证明上诉人管理运行了北环南村的车库。广浩公司对于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安拓公司收取涉案停车费是否有合法依据的问题。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安拓公司并非北环南村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基于与众瑞物业的合作协议而介入北环南村的物业管理,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依附于众瑞物业。众瑞物业关于北环南村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2016年9月15日止,且未续签,双方合同至此终止,之后是过渡期。事实上,北环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函给众瑞物业,提示于2016年12月26日启动重新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并要求众瑞物业停止收取自2017年1月1日起的一切费用,而且北环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广浩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此,广浩公司取代了众瑞物业对北环南村进行物业管理,众瑞物业自此时应停止一切关于北环南村的物业管理和收费,安拓公司再收取北环南村2017年度的停车费已缺乏合法依据。本案中,安拓公司已收取的停车费属于不当利益,广浩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返还。关于涉案应返还停车费的数额问题。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不当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因此,安拓公司已收取的停车费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给广浩公司。安拓公司主张扣减的,应当由安拓公司负责举证证明。安拓公司对于已收取的停车费,以票据遗失为由拒绝提供,理由不正当。一审法院采纳广浩公司的主张,参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确定为68264元,并无不当。安拓公司认为其公司在2017年度实际为北环南村业主提供了停车管理服务,但其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供相应证据,其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收款收据等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本院不予采纳。安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安拓公司要求扣减返还停车费的数额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已经对停车费按照2︰8的比例酌定分配,本院不再调整。关于返还主体的问题。安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其全资股东龚建伟是凡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及股东,代表安拓公司与众瑞物业签订协议的许峰是凡创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在安拓公司与广浩公司就停车费的问题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安拓公司将停车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凡创公司,且支付对价不明。因此,安拓公司与凡创公司存在人员竞合和利益关系,存在恶意转让的情形。两公司应共同向广浩公司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综上所述,安拓公司和凡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但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常州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安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裕华

审判员  赵玉兵

审判员  钱 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