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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4民初644号

夏永前与吴鸿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夏永前;吴鸿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民初644号

原告:夏永前,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告:吴鸿雁,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原告夏永前与被告吴鸿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夏永前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永前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撤回起诉,夏永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夏永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夏永前负担。

审判员  叶永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