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民初644号
原告:夏永前,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告:吴鸿雁,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原告夏永前与被告吴鸿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夏永前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永前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撤回起诉,夏永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夏永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夏永前负担。
审判员 叶永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