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83民初581号
原告:李晴虹,女,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北京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
被告:李淮,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住广东省吴川市iv>原告李晴虹诉被告北京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淮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晴虹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晴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晴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由原告李晴虹负担。
审判长 陈春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魏燕玲
书记员赖金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