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02民初267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锦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贵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培莲,女,民族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原告乌兰察布市锦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培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乌兰察布市锦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锦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乌兰察布市锦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乌兰察布市锦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元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任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