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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02民初465号

姚章与景德镇市新苏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丁平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章;景德镇市新苏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丁平利;黄新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02民初465号

原告:姚章,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新苏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丁平利。

被告:丁平利,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黄新水,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章诉被告景德镇市新苏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丁平利、黄新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章负担1000元,被告黄新水自愿负担1150元。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正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