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02民初465号
原告:姚章,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新苏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丁平利。
被告:丁平利,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黄新水,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章诉被告景德镇市新苏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丁平利、黄新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章负担1000元,被告黄新水自愿负担1150元。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正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