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2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翔,男,1999年8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区,畲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住古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需委托调查被告人兰翔的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对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兰翔饮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途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古田饭店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兰翔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75mg/l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兰翔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董某、陈某1、陈某2、郑某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现场调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兰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兰翔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表明兰翔具有悔罪表现,已落实社区矫正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兰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兰翔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黄晓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