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6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石正山,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童绥军,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石正山申请执行童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526执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志江
审判员 万 筱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