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504民初1号
原告:秦万合,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贵,女,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系秦万合妻子。
被告:刘扬扬,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秦万合与被告刘扬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扬扬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被告拖欠原告柴油款14500元并立下一份欠条,约定2018年5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期还款,且现在下落不明并更换了电话号码,原告催要无着。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柴油款14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4份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被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3、三份送货单,证明原告为被告配送柴油共计24585元;4、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柴油款1450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和举证材料,
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为被告配送8830元柴油,12月28日配送9520元柴油,2018年1月13日配送6235元柴油,被告除支付部分油款外,尚欠原告柴油款14500元,被告立下一份欠条,并约定2018年5月1日前付清。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因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遂向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未收到被告答辩状和举证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配送柴油,经双方结算后尚欠原告柴油款14500元,有被告签名的送货单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柴油款14500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刘扬扬偿还秦万合柴油款14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刘扬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涛
人民陪审员 李善桂
人民陪审员 汤 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 欣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姓名、案号)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账号:18×××30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